近日,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针对违法使用工业松香加工销售禽畜食品行为依法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支持。使用工业松香给禽畜脱毛的李某铤,不仅因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而获刑,还要赔偿巨额的惩罚性赔偿金。
据悉,这是全国首例由省级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惩罚性赔偿诉求的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
食品是否安全,对老百姓来说是“天大的事”。但在利益的驱使下,总有一些不法商贩铤而走险。李某铤是汕头市龙湖区外砂镇林厝工业区滨裕鹅场负责人。2016年1月至2017年9月,李某铤在明知工业松香不能用于食品加工,且没有获得任何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雇工人使用工业松香对宰杀的生鹅、生鸭进行脱毛处理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为30多万元。
据了解,工业松香含有铅等重金属和有毒化合物,在高温作用下给禽畜脱毛会通过禽畜皮肤渗透并残留在其体内。人体吸收后会对肝脏和肾脏造成伤害,严重的甚至会致癌,国家明令禁止用于食品加工。
2017年9月27日,汕头市公安局联合汕头市原食品药品监督局到滨裕鹅场进行检查,抓获正在作业的李某铤等人。公安机关同时在现场扣押整鹅、生鸭及不完整的生鹅、生鹅头、鹅内脏、买卖单据、黄色块状物质等,并在现场对缴获的物质进行抽样送检。经鉴定,送检的黄色块状物质为工业松香,不能用于食品加工。其后,李某铤等人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李某铤虽然已经承担了刑事责任,但其经营的鹅场内经工业松香脱毛处理的生鹅、生鸭已广泛销售,对不特定的众多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了危害,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基于群体的分散性、个体消费者调查取证的困难性等原因,消费者难以通过私益诉讼获得权利救济。
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汕头市检察院经请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后,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李某铤承担有毒、有害食品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300余万元,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公众赔礼道歉。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检察机关无权在民事公益诉讼中主张惩罚性赔偿诉求,汕头市检察院在省检察院的指导下依法提出上诉。
二审期间,省、市两级检察机关共同做好庭审准备、完善相关证据并出席二审法庭。广东省检察院派员全程参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发表出庭意见,充分阐明了检察机关在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中提出惩罚性赔偿诉求的法律和制度依据,为二审改判奠定基础。
近日,广东高院作出二审判决,判令李某铤支付惩罚性赔偿金300万元,检察机关的其他诉讼请求全部获法院判决支持。
近年来,广东检察机关根据中央《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意见》和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的要求,积极探索食品药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根据最高检2020年公布的数据,广东检察机关办理该类案件的起诉数约占全国的八分之一。
广东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广东检察机关将结合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把强化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守护人民美好生活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具体行动,积极推动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金管理制度的建立,为食品药品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立法提供更多可借鉴的司法实践成果,切实回应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切,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