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刑事赔偿
权利告知与风险提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部门依法审查刑事赔偿申请。申请刑事赔偿存在风险,为了帮助您了解有关申请权利与申请风险,慎重对待您提出的赔偿申请,本院特将您可能会遇到的以下情形告知,请予注意:
一、不予受理
提出申请时未提供以下材料,不予受理:
1.刑事赔偿申请书;
2.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证明原案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
4.证明原案处理情况的法律文书;
5.证明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及其程度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材料。
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经人民检察院通知,补充完备后方予以受理审查。
申请人应在申请材料中写明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以及赔偿义务机关名称,否则案件将无法得到及时答复。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材料及相关证据,伪造或提供虚假证据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不予赔偿
具有下列情形,不予赔偿:
1.不属于人民检察院赔偿的;
2.本院不为赔偿义务机关,不负有赔偿义务的;
3.赔偿请求人主体不适格,即不具备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第二十条规定的赔偿请求人条件的;
4. 赔偿请求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赔偿请求成立的,但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5.不存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损害行为或损害结果;
6.损害并非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造成;
7.职务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8.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9.赔偿申请书中的具体赔偿请求超出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的;
10.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请求人身自由权赔偿,但尚未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请求生命健康权赔偿,但没有伤情、死亡证明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请求财产权赔偿,但刑事诉讼程序尚未终结的;
11.提出赔偿申请时已超过两年的赔偿请求时效的,该时效自赔偿请求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时效的中止适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有关中止的规定。
三、其他注意事项
1.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对已立案审查的赔偿申请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对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2.申请不影响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3.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不予退还,请自行留底。
4.申请人应积极配合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理性地表达诉求,通过合法程序维护权益。
5.如有其他事项需要了解,请向本院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