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院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扞卫法律尊严、保障人民群众利益不受侵害。”近日,汕头市检察院收到了一封感谢信。信中还特别感谢了汕头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的检察官们,称赞他们是“秉公办案、廉正执法的人民好检察官”。
这封感谢信的背后,
是一场公开听证会的
释法说理,
是一个走私案的
办理结束,
更是法律对
当事人无声的温暖。
10月26日上午,汕头市检察院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对石某英走私普通货物案进行不起诉公开宣告。听证会邀请了人民监督员、汕头海关缉私局侦查人员代表参加,被不起诉人石某英及其辩护人均到场。
一、案件回顾
“1301”专案中的主案,是近年来我国查获的最大一起特大走私皮草案件,案值高达85.08亿元,涉嫌偷逃应缴税额近20亿元。该案中的“林某招走私犯罪集团”经过多年的积累和进化,在皮草行业中已经具有专业性、垄断性的特点,从国外拍卖、通关运输再到加工销售,在皮草行业的各个环节上形成了巨大的影响力,甚至在许多区域形成了定价垄断。
本次听证会的被不起诉人石某英作为皮草行业的个体户经营者,为了在该行业生存,只能被动遵循“林某招走私犯罪集团”制定的行业潜规则,跟风参与,向林某招支付明显低于正常货物进口应缴税额的费用,委托林某招包税通关进口皮草,以便降低成本。本案中,被不起诉人石某英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远远低于“林某招走私犯罪集团”,仅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其自愿认罪认罚,主动上缴其偷逃税款的30%作为违法所得弥补国家税收损失;且其现年72岁,患有严重的高血压、心动过缓等疾病,曾于2018年动过甲状腺癌手术,身体健康状况较差。石某英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相关法定、酌定从宽量刑情节,根据刑法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市检察院遂依法决定对石某英不起诉。
二、检察官与被不起诉人
在听证会上,汕头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对案件的审查情况、不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进行了详细阐述,承办检察官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并依法对被不起诉人石某英进行训诫教育。
检察官在训诫中表示,“不起诉不代表不构成犯罪,希望被不起诉人吸取教训,珍惜这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在今后的生活中,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以法为本,尊奉法治,明辨是非,始终对法律常怀敬畏之心,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做一名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好公民,并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告诫身边的人守法护法,共同参与法治社会建设。”
被不起诉人石某英当场表示“我认罪认罚,对自己当初贪图便宜、盲目跟风,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的行为表示深刻检讨,愿意将我上缴的违法所得弥补国家损失”。言语间,这位年过七十的老婆婆哭了起来,“十分感谢检察机关能够充分考虑我年迈多病的实际,对我作出的从宽的处理。”
三、人民监督员眼中的听证会
听证会上,到场的人民监督员、侦查人员代表在听取案情通报后,均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石某英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处理意见。
人民监督员、汕头市喜安娜服饰实业有限公司经理李桂松讲到“这次不起诉公开宣告会,是检察机关依法保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一项举措,我作为一名企业家,通过参加这次宣告会,也给自己上了一堂印象深刻的法律课,进一步提高了‘学法、懂法、守法’的意识。”
人民监督员、广东盈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林逵谈到“不起诉案件公开宣告真正体现了检察机关办案的公开、严谨、透明,对本案的被不起诉人来说,既体现了法律温情的一面,又让她受到了一次刻骨铭心的法律教育。”
人民监督员、汕头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广东国源岭东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郑舜钦表示“这次不起诉公开宣告是一次有执法温度、示范力度的司法行动,检察机关能够在依法认定被不起诉人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刑罚情节的同时,考虑到被不起诉人年迈多病的实际情况,坚守了法律底线和司法原则,兼顾了具体案情和社会效果,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
近年来,汕头检察牢固树立“少捕慎诉”的司法理念,加强对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平等保护,通过司法办案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促进企业合规经营,增强企业的司法获得感。汕头市检察院先后对包括“1301”专案货主案在内的36家民营企业及其负责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多达5.3亿元。
下一步,汕头检察将继续做好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工作,助力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