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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检察机关落实最高检“八号检察建议”典型案例
        时间:2022-07-22  作者:  新闻来源:办公室  【字号: | |

         

        关于印发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八号检察建议”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强调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助力提升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水平,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2月向应急管理部制发了“八号检察建议”,并抄送11个相关部门。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推动落实,取得明显成效,并涌现出一批好做法好案例。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进一步推进“八号检察建议”落细落实,现将“辽宁省东港市于某香等人危险作业案”等5件典型案例印发你们,供参考借鉴。

        各地检察机关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抓前端、治未病”理念,依法能动履职,加强溯源治理,着力在抓早抓小抓苗头、抓制度规范不折不扣落实、追责落在未然上下功夫,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检察智慧和检察力量。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2年6月21日

        案例一:辽宁省东港市于某香等人危险作业案

        【基本案情】

        于某香,女,1954年9月出生,渔船船主。

        于某明等13人均系渔船船主或船长,基本情况略。

        为加强对海洋渔业作业船只生产安全的监管,辽宁省东港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2021年休渔期对辖区内中型及以上渔业生产船舶安装北斗船载终端设备(以下简称“北斗”),该设备具有天气预报、导航、船只落水自动报警等功能,以保障渔船生产安全和监测渔船依法依规捕捞。2021年9月开渔期间,于某香等捕捞渔船船主、船长为追求高额经济利益,私自拆卸捕捞渔船上的“北斗”,指使渔船趁大风恶劣天气出海进行非法捕捞作业。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1年11月11日,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危险作业罪对于某香等14人提起公诉。同年11月29日,东港市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当庭宣判,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于某香等14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拘役二个月不等的刑罚。于某香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2年1月4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于某香因在二审期间认罪认罚,刑期从有期徒刑十个月改为九个月,其他被告人维持原判。

        (一)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夯实案件证据基础。2021年9月18日,东港市人民检察院介入本案侦查。经全面阅卷并与侦查人员两次召开案件研判会议,办案检察官建议公安机关围绕“北斗”在渔业生产安全方面的作用、拆卸“北斗”可能发生的“现实危险”以及当事人主观明知等方面继续补强证据。公安机关据此完善了相关证据,证实“北斗”具有“一键报警”“船只颠覆入水自动报警”等救助功能,渔民私拆“北斗”是为了趁恶劣天气执法船只无法出海巡查,到渔业资源丰富海域进行捕捞作业,渔船拆卸“北斗”后,出现风险无法保证被及时救援。与此同时,检察官还到东港市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查阅相关资料,了解海上交通安全和渔船、渔港、海洋渔业安全管理等法律法规;联系“北斗”生产厂家和售后服务部门,咨询“北斗”在海上救援中起到的作用等,以准确认定“北斗”作用以及行为人拆卸“北斗”的行为是否“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二)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准确把握案件定性。本案是辽宁地区首例海上渔业生产领域危险作业案,东港市检察院成立专案专班,第一时间向上级院请示汇报。丹东市检察院安排专人负责同步审查,指导东港市院办案检察官制作案件证据指引,有效引导取证,实现快捕快诉。丹东市检察院还组织两级院检察官召开联席会议,专门就“现实危险”的判断标准和拆卸渔船“北斗”是否构成危险作业罪的“现实危险”进行研判。经研究认为,渔业生产、矿山、危险化学品等行业属八大高危行业,其生产作业具有高度危险性。本案涉案渔船选择在恶劣天气规避监管出海从事渔业生产,该行为明显超出渔船自身抗风险能力,行为人又将具有“一键报警”“船只颠覆入水自动报警”等功能的“北斗”拆除,致使船只不能接受相关部门风险提示,出现风险无法保证被及时救援,符合刑法134条之一第(一)项的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构成危险作业罪。此外,检察机关还区分不同情节、不同人员类别,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审阶段除被告人于某香外,其余13人均认罪认罚,经检察官在庭审中开展法庭教育、释法说理,于某香亦在二审中认罪认罚,并得到法院从轻判处,取得良好办案效果。

        (三)推进溯源治理,确保最高人民检察院“八号检察建议”落到实处。针对办案中发现的该市渔业作业中的风险隐患及监管漏洞,2022年3月,检察机关向主管部门东港市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通报了本案处理情况,宣讲“八号检察建议”精神,建议该局进一步强化渔业生产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提高渔民安全生产意识;加强与公安、海警、边境管理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联合打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强化渔业行政执法力度。该局随即开展整改行动,通过“北斗”发送短信、建立微信群发送提示方式向渔船主宣传拆卸“北斗”的危害及处罚规定,“点对点”全覆盖向渔船主发放《致广大渔民一封信》等宣传材料4000余份,开展普法宣传;对执法人员开展涉渔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并与相关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海上执法打击合力。

        【典型意义】

        危险作业罪的依法准确适用,可以有效防患于未然,避免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认定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作业罪,判断行为是否“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是关键。“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一般是指现实存在的、紧迫的危险,如果这种危险持续存在,将可能随时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应当结合行业属性、行为对象、现场环境、违规行为严重程度、纠正整改措施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专业性强、认定难度大的,可委托有关监管部门或有关机构出具是否存在“现实危险”的评估意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判断。认定本罪要把握好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运用,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着力促进涉案企业认真整治风险隐患。同时,要注重以案促治,提高敏锐性,针对案件反映出的相关行业领域存在的安全隐患,要推动相关部门进行排查整改,切实防范化解安全风险隐患。

        案例二: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飞线充电”安全隐患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2日,徐某某放火案案发,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承办检察官在实地勘查现场时发现,小区居民在楼外私拉电线为电动车充电并占用消防通道现象突出,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2月11日,该院刑事检察部门将上述问题线索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后两部门联合对辖区内居民小区“飞线充电”问题进行调查核实。3月9日,甘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甘南县应急管理局怠于履行“飞线充电”监督管理职责问题立案调查。4月18日,甘南县人民检察院向甘南县应急管理局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5月12日,甘南县应急管理局作出书面回复,采纳了检察机关全部建议内容并落实整改。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发挥刑事公益联动优势,开展调查核实。甘南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在辖区内开展联合调查取证,通过深入多个小区实地查看,走访小区居民和社区工作人员,发现“飞线充电”风险隐患23处,其中电线老化、占用消防通道问题突出,极易引发火灾、造成触电,同时影响应急救援。上述问题的发生与县应急管理局履行综合监督管理职能不到位有关,符合行政公益诉讼立案条件,检察机关决定对本案立案调查。

        (二)通过诉前检察建议,推进落实整改。甘南县人民检察院专门就“飞线充电”对社会公益造成的危害及问题整改方案与甘南县应急管理局进行会谈,提出意见建议,县应急管理局制发了《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为实现溯源治理,甘南县人民检察院正式向甘南县应急管理局送达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列明调查走访发现的突出问题,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消除安全隐患。甘南县应急管理局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积极组织社区、物业开展集中宣传活动,联合住建、消防等部门多次开展专项巡查整治活动,协调有关部门对在居民小区建设集中充电设备进行部署,从根源上解决“飞线充电”问题。

        (三)持续跟进监督,确保治理成果。收到检察建议回复后,检察机关依法对甘南县应急管理局履行职责情况跟踪回访,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多次联合开展“回头看”,走访居民小区15个,实地查看整改情况,确保检察建议落到实处。为进一步巩固工作成果,避免问题反复,经检察机关建议,县应急管理局、住建局、消防大队等部门着手建立“飞线充电”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常态化防控机制,形成多部门协同共治良好格局。

        【典型意义】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检察机关应树立“风险即危险,隐患即事故”意识,保持高度敏感,在办案过程中注重线索挖掘,见微知着,抓早抓小。刑事检察部门办案中发现安全生产方面公益诉讼线索要及时移送,与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联动协作,以刑事诉讼惩犯罪,以公益诉讼促整改,凝聚法律监督合力,确保案件不漏、治理不落。发现安全生产工作行业监管漏洞后,要积极能动履职,推动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整治等工作,切实解决监督不力、无人监管问题。同时,对于制发的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要持续跟踪回访,监督行政机关真履职、真整改,实现长治长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三:浙江省湖州市王某钦受贿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钦,男,1975年5月出生,浙江省湖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造价管理服务中心原工作人员。

        2014年至2020年,被告人王某钦在湖州市建设培训中心、湖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造价管理服务中心等单位工作期间,利用其负责、经办全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建筑工人培训考试、复检换证等职务便利,通过为未参加体检、未参加安全技术理论考试、考试成绩不合格等人员违规发放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2.92万元。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1年3月23日,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对被告人王某钦提起公诉。同年7月21日,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某钦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判决已生效。

        (一)提前介入调查,补强完善证据。吴兴区人民检察院应邀提前介入王某钦受贿案,全面审查证据材料后,认为证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证据单薄,提出补充证据的意见,并阐明补证目的和方向。经过监察机关补充调取办证申请材料、财务收款明细、系统录入和证书打印数据、聊天记录等客观性证据,完善了王某钦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证据链条,为案件的顺利起诉、审判奠定了证据基础。

        (二)发现行业隐患,督促整改管理漏洞。吴兴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王某钦利用负责经办全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和建筑工人培训考试、复检换证及继续教育等职务便利,通过修改理论考试成绩、未经申请延期复检即直接登录系统打印新证等方式违规发放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4000余本,作案时间长达7年,违规发放的证书涉及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等岗位,导致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进入建筑行业关键生产作业环节,具有严重安全隐患。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案发单位内部管理中存在的岗位监管缺位、核查机制缺失、财务制度缺漏等问题,吴兴区人民检察院向案发单位指出问题所在,提出整改意见建议。案发单位高度重视,及时组织修订《湖州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技能现场考核实施安全守则》《建设类人员计算机网络考试考场规则》,修改完善了考试、取证、延期、注销各项制度及内部流程;落实多人多岗位监督机制,同时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核发、延期、注销和遗失补办全部纳入政务网办理,确保留痕。通过系列措施,完善了内部工作管理制度。

        (三)开展联合专项整治,共建安全监管体系。针对被告人违规发放证书带来的安全隐患,吴兴区人民检察院向案发单位制发检察建议,要求案发单位倒查追溯,收回整改。案发单位通过对2013年至2020年期间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发放名单进行全面梳理,发现通过修改考试成绩违规发放证书136本,违规发放延期换证3726本(占同期发放延期换证总量的三分之一以上)。上述相关证书均由案发单位予以收回,并要求涉及的相关人员重新参与考试。另检察机关排查出中介人员涉及买卖证件线索34条,已移送相关部门进一步处理。为推进全市范围内特种作业证书规范发放,检察机关联合应急管理局等相关主管部门出台《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形成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优势互补,进行专项整治,有力推动了全市建筑行业规范化、系统化治理。区应急管理局针对特种人员持证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排查企业73家,其中15家企业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行为,无证操作人员17人,另排查出2人存在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行为,后移送侦查机关办理,目前案件正在审查起诉。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抓前端、治未病”理念,由“案内”审查向“案外”治理延伸,注重发现案件背后的行业风险隐患。在依法办理涉安全生产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时,要深入剖析案件成因和失职渎职行为造成的衍生影响,深挖行业管理漏洞以及由此造成的安全生产隐患,及时督促相关单位切实健全工作管理制度,堵塞监管漏洞、扫除监管盲区,对有关问题进行深度查摆整改。要注重不断强化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深挖监督线索,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和专项整治,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共同织密安全生产网。

        案例四:安徽省青阳县钟某平重大责任事故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钟某平,男,1968年11月出生,安徽省S公司原法定代表人。

        2019年5月,被告人钟某平与徐某、张某梅共同出资成立S公司,该公司主营石灰石生产和精细化加工,钟某平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卢某根受聘为S公司生产厂长(窑师),分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2021年春节前,钟某平、徐某等人商定于同年2月15日在新建的1#窑进行石灰窑试生产。2月16日上午8时许,卢某根带领机修工陈某刚、普工查某发等人对1#窑进行点火开窑试生产。因未能生产出石灰石,卢某根判断系窑体堵塞。2月17日上午8时许,卢某根、查某发未携带必要劳动防护用品进入窑底集灰腔进行疏通工作时,中毒窒息昏厥;陈某刚未做好自身安全防护情况下开展施救,随后也晕倒在集灰腔口作业平台。发现该情况后,S公司员工立即联系当地医院,医护人员到场后判定卢某根、查某发死亡,陈某刚受轻伤被紧急送医治疗。

        案发后,S公司与被害人卢某根、查某发二人的近亲属、被害人陈某刚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诉讼及履职情况】

        2021年12月28日,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钟某平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12月30日,青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钟某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决已生效。

        (一)严格审查,准确确定刑事追责范围。检察机关审查认为,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作业人员卢某根、查某发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进入窑底集灰腔进行疏通作业,导致中毒窒息死亡;间接原因是企业管理人员钟某平未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擅自下令实施点火作业,进行生产调试。钟某平作为S公司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其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不到位,违反有关安全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发生,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关于本案中徐某、张某梅二出资人的刑事责任追究问题,检察机关经补充证据查明,该二人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不负组织、指挥或管理职责,因此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

        (二)主动作为,精准开展企业合规考察。S公司在当地税收、解决劳工就业、助力社会公益事业、企业环保提升等方面表现突出,检察机关综合考虑企业发展前景、社会贡献度、社会综合评价等情况,以及该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决定对该企业进行合规考察。在征询钟某平的意见后,其向检察机关作出合规承诺并提交初步合规计划。青阳县人民检察院针对S公司暴露出的安全生产漏洞,建议该公司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培训、劳动用工管理、安全检查、隐患治理等方面加强企业合规建设并全程跟进建设进程。S公司围绕合规要求建立并完善了相关安全制度。后青阳县人民检察院联合青阳县应急管理局持续跟踪该企业的安全生产建设情况,邀请安全服务专业机构人员对企业进行全面系统检查指导,促进企业考核达标,通过验收。

        (三)充分评估,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考察期限届满,检察机关结合多方验收结果,经充分评估认为,涉案企业整改到位,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和事故防范能力明显加强,企业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感明显提升。虽然钟某平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后果严重,但事故发生后其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结合企业合规考察情况,检察机关认为,可对其适用缓刑,提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

        (四)个案延伸,促进重点行业综合治理。在检察机关建议下,青阳县应急管理局在全县范围内针对工矿商贸等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深入推进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共检查全县各类生产经营单位384次,下达执法文书369次,发现问题和隐患737项,行政处罚23起,罚款290余万元。为进一步解决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检察机关多次与青阳县应急管理局座谈交流,提出安全生产治理的意见建议。目前,青阳县应急管理局已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建立一套“专家查隐患、企业抓落实、部门抓监管”的“安全管家”社会化服务体系,有效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典型意义】

        对危害生产安全刑事犯罪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要根据事故原因、职责界限、过错大小等主客观因素准确划定刑事追责范围,确保不枉不纵。检察机关办理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时,要注重发现深层次安全生产社会治理问题,延伸职能,积极对涉案企业合规考察,督促企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机制,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时,加强与应急管理部门等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协作,共同引导企业结合自身特点构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增强企业安全生产内生动力。

        案例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吴某玉重大责任事故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某玉,男,1985年11月出生,原B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实际负责人。

        2021年3月初,A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公司签订《锦兴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B公司完成克拉玛依区九公里别墅区锦绣路排水管道清淤、管道疏通工作。施工期间,B公司实际负责人吴某玉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未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施工检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2021年3月30日14时30分许,施工人员姜某安、胡某、邹某枫、陈某平四人受吴某玉指派,在开展管道清淤、管道疏通作业时,现场指挥员姜某安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安排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陈某平下井作业,陈某平在井内吸入有毒气体中毒,姜某安、胡某二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依次下井施救,最终陈某平、姜某安、胡某三人先后吸入有毒气体溺水,经抢救无效死亡。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2年4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吴某玉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4月18日,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及量刑建议,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吴某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决已生效。

        (一)应邀积极参与事故调查,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顺畅衔接,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事故发生后,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市、区两级检察机关应邀参与事故调查,在调查中就证据收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并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查明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危害后果的基础上,准确区分A、B公司及政府监管部门责任人员责任,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被事故调查组采纳。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的A公司生产总工程师兼工程部部长吴某友、项目经理张某祥、项目现场负责人沈某胜及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B公司,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的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中心副主任岳某新、该单位工程管理科副科长陈某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张某、排水管理处副处长林某、排水管理处管道巡查养护中心主任郝某、区城市管理局副局长杨某,建议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于涉嫌犯罪的吴某玉,督促行政执法部门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在取证方向、证据收集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力求将问题解决在事故调查和侦查阶段,为案件后续诉讼活动奠定良好基础。

        (二)全面审查事故原因,准确界定追诉范围。检察机关通过全面审查行为人的主体资格、岗位职责、主观过错、履职情况及现场施工条件等,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现场施工人员未按照操作规程、未采取防护措施作业,导致中毒后溺水死亡,施救人员盲目违规施救进一步扩大伤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是B公司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未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A公司违规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资质的B公司。同时,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履行存在不到位。综合考虑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检察机关依法对B公司负责人吴某玉提起公诉,并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三)以案促治、以案促改,积极推进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整治。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通过实地调研、走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与企业座谈交流等形式积极开展调查核实工作,针对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在安全生产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分别向应急管理局、城市管理局、A公司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完善安全监管及风险防范机制。建议行业主管部门进一步厘清安全生产监管权力清单,落实落细监管责任,开展行业集中整治,引导企业构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升人员素质。被建议单位高度重视,根据检察机关建议认真整改落实。

        【典型意义】

        影响重大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检察机关应邀参与事故调查,要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证据收集、法律适用、人员追责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对应当进行行政处罚或者党政纪处分的,建议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于涉嫌犯罪的,督促移交侦查(调查)机关查处,为后续案件办理奠定良好基础。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往往多因一果,涉及主体众多,办理此类案件时,要注意厘清企业管理人员责任和一线作业人员责任、区分企业主体责任与政府职能部门监管责任,准确界定刑事追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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